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动物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和高致病性动物源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包装研究管理的紧急通知
(鲁牧医字〔2005〕44号)
各市畜牧局(办):
现将农业部第52号令、第53号令、第503号公告及《关于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5]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立即组织开展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4个配套法规文件的学习宣传工作。在做好畜牧兽医系统内部贯彻落实的同时,还要将法规规定宣传到科技、教育、卫生、林业、农业、质检等相关部门,宣传到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各种检测、诊断研究机构和实验室,督促相关单位加强管理,督促其依法进行病原微生物的采集、保存、运输和研究试验活动。
二、对辖区内从事动物疫病教学、研究、检测、诊断、保藏和使用的单位及实验室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有兽医课程的大中专院校、各级兽医站、各类兽医、兽药、微生物有关的科研单位、生物制品研究生产单位等,在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登记表见附件1),特别要做好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登记。检查总结和相关实验室登记表请于2005年7月31日前报我办兽医与兽药管理处,以便根据农业部通知精神妥善处理和上报。
三、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农业部规定,认真做好相关的监管、认证和审批工作。
(一)从事三类、四类动物性病原微生物研究实验活动,必须在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实验室设立明显标志,并取得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从事高致病性(一类、二类动物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研究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依次取得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三级或四级认可证书、农业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实验室设立明显标志,并取得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在涉及一类、二类动物性病原微生物研究实验活动的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前,应填写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报经农业部同意。
(四)申请从事涉及一类、二类动物性病原微生物的具体研究实验活动,应填写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报经省畜牧办或者农业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