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05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和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5〕43号)
各市畜牧局(办)、省兽药监察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上半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办医〔2005〕5号)和《关于下达2005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办医〔2005〕8号)精神,我省制订了“2005年度山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和“2005年度山东省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2),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兽药和动物性产品抽样同时进行。抽样地点在各市范围内随机确定,详见附表。抽样方法、样品保存运输方法和检验方法按照农业部要求执行。
对兽药GMP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工作由我办药政、药检联合,结合对企业GMP运行情况检查一并进行。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样品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及时将样品送省兽药监察所。
二、省兽药监察所在抽查和接到监督抽检样品后,应及时按照法定检测方法完成检验工作,向被抽样单位或者送样单位寄送检验报告,并汇总上报抽检结果。
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样品检验阳性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办,以便及时跟踪处理。
三、省级监督抽查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地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所需工作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各有关单位对抽检工作应积极配合、协助。对拒不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其拟抽查产品按不合格处理;发现故意造假、售假的,要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我办。
附件:1、2005年度山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05年度山东省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1:
2005年度山东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时间和分类
| 种类和数量
| 区域和数量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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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月份
| 300批兽药
| 省内GMP生产企业产品40批
| 潍坊20批、青岛2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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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非GMP生产企业产品80批
| 临沂10批、日照10批、威海10批、潍坊30批、青岛2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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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使用单位产品180批
| 临沂40批、日照30批、威海30批、潍坊40批、青岛4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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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月份
| 300批兽药
| 省内GMP生产企业产品50批
| 济宁30批、滨州4批、莱芜4批、德州10批、泰安2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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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非GMP生产企业产品70批
| 济宁25批、滨州10批、莱芜5批、德州20批、泰安1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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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使用单位产品180批
| 济宁35批、滨州35批、莱芜30批、德州40批、泰安4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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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月份
| 300批兽药
| 省内GMP生产企业产品60批
| 济南32批、菏泽8批、东营6批、烟台6批、淄博4批、聊城2批、枣庄2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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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非GMP企业产品60批
| 济南32批、菏泽10批、东营4批、烟台6批、淄博4批、聊城2批、枣庄2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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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使用单位产品180批
| 济南50批、菏泽20批、东营20批、烟台20批、淄博20批、聊城30批、枣庄2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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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900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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