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兽药执法行为、杜绝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鲁牧函字〔2006〕30号)
各市畜牧局(办):
近期,有企业反映,有少数市、县兽药管理部门,以召开座谈会、举办展销会、组织兽药协会会员活动等为名,强制要求本地企业和外地兽药生产企业参加,缴纳高额赞助费或者会议费,并且不开具合法收费票据;有些地方对未及时缴费的企业给予故意刁难、要挟,对缴费企业放宽管理,甚至有个别地方放纵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有些兽药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现在仍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这些现象,属滥用兽药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力,扰乱了兽药管理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我省兽药执法部门的声誉和形象,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有的行为已违反了《
兽药管理条例》第
54条、第
55条的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行为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容易构成贪污、渎职犯罪,如不及时纠正,后果非常严重。
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省、市、县三级兽药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兽药执法监督权。兽药监察所是兽药检验机构。各级兽药管理部门在履行审批发证、执法办案、监督检查、产品抽检四项职责前,必须经过所在畜牧局(办)批准,个人不得擅自执法,也不得以执法单位名义乱收费、乱罚款。兽药执法、抽检等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