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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行为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6〕77号)


各市畜牧局(办):
  近期,我办连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因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造成畜禽死亡等事件,给当事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我办组织有关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了查处,现将6起典型案情(附件)予以通报,并结合我办正在开展的兽药执法大检查活动,对查处违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工作
  兽用生物制品是兽药中的特殊产品,临床用量少,使用时效性强,生产、运输、保管过程中对生物安全性要求比较高。近年来,我省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兽用生物制品问题一直采取高压和严打措施,违法生产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由于当前猪病、禽病和犬病的不断发生,养殖户受到误导后随意购买和使用假劣疫苗、血清和抗体等,使用后引发畜禽疫病和死亡等问题,导致养殖户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纠纷,影响到畜牧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使用行为
  国家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环节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和批签发制度,我省对兽用生物制品实行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机构主渠道经营,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实行逐级免费供应。对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动物饲养场(户)等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各地应加强宣传教育,要求其从主渠道采购疫苗,不要盲目从生产企业、外地经营户或科研、教育单位采购疫苗,各地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也要完善经营品种,提高服务质量,主动配合兽药执法人员展开正面宣传。
  三、坚决查处、严厉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假劣兽用生物制品行为
  当前,部分兽药经营企业、养殖龙头企业及部分种畜禽场、孵化厂,扩大经营范围,以代购、代销、配送、展示等为名,违法经营、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现象比较突出。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要从重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对违法经营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对非兽药经营企业或者违法经营两次以上的人员,处罚该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并全省通报,坚决控制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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