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派驻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督员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6〕49号)
各有关市畜牧局(办):
为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管理,我办起草了《山东省派驻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督员管理制度》(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济南、青岛和滨州三个市要支持监督员(附件2)工作,切实做好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建立良好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秩序。
附件:1、山东省派驻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督员管理制度
2、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督员名单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山东省派驻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监 督 员 管 理 制 度
(试 行)
为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经省畜牧办公室研究,决定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实行派驻监督员巡视检查制度。
一、监督员来源与条件
由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选派一名兽药管理人员担任监督员。
监督员应是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了解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流程和农业部审批政策;具有兽药执法办案和监督检查经验。
监督员名单确定后,报省畜牧办公室兽医与兽药管理处备案。
二、监督员职责与权利
1.监督员代表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被检查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
2.监督员有权进入厂区和车间、仓库、化验室等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检验、研究有关的场所,监督员有权查阅企业全部的生产、检验和销售记录,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监督检查至少每周一次,采取事前不通知、不定时间突击检查的方式。
三、监督员巡视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按照操作规程、生产工艺等兽药GMP要求进行生产和记录。
2.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合法的批准文号。
3.企业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检验合格报告和批签发报告。
4.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反《
兽药管理条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