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建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6]47号)
各市畜牧局(办):
为进一步加大兽药违法案件查处等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督办制度的通知》(农办医[2006]26号)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督办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对农业部转来函督办或举报到我办的兽药违法案件查处、督促企业进行自查整改及质量不合格产品查处等工作,我办将以下发督办单形式部署(见附件),各市要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完成部署工作,在反馈期内上报办理结果,并按要求填写督办单。我办将按季度通报督办事项办结情况。
二、各市要向社会公布兽药违法案件的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举报电话案件和来访群众举报案件,建立相关制度,做好举报电话或来访记录并存档,并尽快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为提高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请各市于9月10日前将负责查处兽药违法案件的举报电话、负责人名单上报我办,我办汇总后在山东畜牧信息网上向全省公布。
三、对于群众举报的大案要案,查处本市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违法案件,各市要及时向我办报告。各市要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在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和假兽药,要及时向我办报告。同时要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查无证经营、违规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兽药等违法行为。在兽药违法案件中涉及到其他省、市的企业产品等,可咨询和要求我办协查(电话:0531-87198085)。我办将及时反馈到企业所在省、市兽医主管部门,
四、我办下文(函)发到各市要求查处的举报兽药违法案件,各市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上报我办,同时对举报人要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五、农业部兽药GMP飞行检查或我办要求的突击检查中发现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或缺陷项目,各市要按督办要求督促企业认真整改,监督企业确实整改到位,并将飞行检查相关企业的整改情况上报我办,经我办现场检查认为确实整改到位后上报部局。对全国发通报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和假兽药,各市要加强对工作中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同批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销毁,按《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进行停产整顿,肆意造假的要上报农业部兽医局,撤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并在办理结果反馈期内将查处的结果上报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