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原则上每届市人代会期间评选授予两次;特殊情况,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不受上述时间限制。推荐工作每年底前完成。由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潍坊市荣誉市民推荐书》,连同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分别向下列部门申报。
1.被推荐人是外国人士、港澳同胞、华人华侨的,向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2.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由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后,交由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汇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被推荐人申报材料包括:投资及增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法人代表情况;是否有违法违纪现象(当地公安、检察院、国家安全、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二)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汇总荣誉市民申报材料并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授予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潍坊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件。
第八条 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在市级及其他新闻媒体对潍坊市荣誉市民事迹进行宣传。
第九条 潍坊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旁听市政府工作报告;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及市政府定期组织的各项活动:
1.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潍坊市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