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盟市要在《内蒙古自治区“金财工程”
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的总体规划及要求下,制定本地区“金财工程”系统建设方案,并报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于不符合全区统一规划、标准及要求的建设方案,自治区不予审批,也不予资金或设备的支持。各盟市“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的具体申报程序和申报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经费原则上由各地自行负担,自治区对盟市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少数重要核心设备和主体软件上。对确有困难的盟市,自治区财政通过规范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各盟市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盟市财政负担,并列入统计财政预算。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盟市"金财工程"网络系统建设资金软硬件设备,采取补助或统一采购、集中供货的方式进行分配,每年供货设备数量或项目资助资金规模由自治区财政厅IMGFMIS工作机构根据盟市"金财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确定情况平均分配。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金财工程"专家咨询组对网络建设中的主体设备和软件系统进行统一选型。主要包括中心交换机、路由器、中小型机、网络操作系统、网管软件、备份及灾难恢复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及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等应用软件系统。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盟市"金财工程"网络系统设备配置档次方案,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选型配置网络设备及相关软件系统。自治区财政厅对统一选型的软硬件设备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 经自治区财政厅IMGFMIS工作机构审批建设方案后,各盟市财政局自己安排的网络系统建设资金配置的软硬件主题设备要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统一采购,也可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盟市网络系统建设的工程进度和建设条件,分批集中组织采购,以保证设备的统一和服务,节省资金。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信息网络管理机构,并配备基本的技术力量。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和财政财务人员的培训,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自治区本级及盟市一级的培训,盟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盟市以下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