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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处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治区
  "金财工程"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应自觉接受自治区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同时接受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财办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 "金财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系统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预算资金和通过市场化等筹措的资金。
  第三条 "金财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四条 "金财工程"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于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网络(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
  外部网)及其应用系统的建设性费用;二是用于网络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及技术培训等费用。
  第五条 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财办")负责制定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投资总体规划及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报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金财领导小组")审核批复。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资金中系统建设性费用列自治区财政厅机关预算;系统运行维护及培训等费用列入自治区财政厅信息中心预算。
  第七条 自治区金财办根据批复的"金财工程"建设资金年度预算,提出实际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需求,报自治区金财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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