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自治区领导小组审批后,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及通过市场化等办法筹措的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金财办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前,自治区金财办首先要制订出较为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金财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拟订目标及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要报自治区金财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中的主要项目,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自治区金财办应当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严格控制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申的各个环节,坚持按制度办事。
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年度建设项目的预算、合同及其进展程度,按照相应的资金来源渠道,自治区财政厅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指标划转及资金拨付等手续,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和及时供应。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自治区金财办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自治区金财办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自治区金财领导小组报送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并抄报财政部金财办、自治区信息办。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信息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有关计算机网络及其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经过实际使用和运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