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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1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1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5号),就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作出安排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9〕125号文件精神,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事故。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落后、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等问题,确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退出生产市场,彻底消除了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国务院《条例》精神,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强化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取得明显成效,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平稳。但随着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政策的实施,全市烟花爆竹市场需求量大幅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领域的供求矛盾和安全发展问题日渐显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认真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各级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负总责。要支持和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研究烟花爆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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