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完成检查报告。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日之内完成《财政检查报告》,送交被查单位和财政厅实施检查的主体处、室、局。被查单位在收到《财政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书面出具对检查组工作情况和检查结论的意见及相关情况的说明交监督检查局,3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被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结论;对被查单位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草拟检查决定。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处、室、局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后,根据检查组讨论和相关法律法规,以财政厅的名义草拟《财政检查意见》、《财政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稿。
第十六条 进入审理程序。监督检查局负责组织对检查处理、处罚的审理工作"
(一) 审理的目的。通过审理工作,规范财政检查程序,保证检查质量,做到严格依法行政。
(二) 审理的程序:先由监督检查局进行预审理;再由厅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委员会进行正式审理;最后由监督检查根据厅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委员会的审理意见提出具体书面审理意见并交实施检查的主体部门。
(三) 审理的材料:实施检查的主体部门要向监督检查局递交财政检查报告(包括被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审理工作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 审理的事项:审理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定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不予审理;对检查的有关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终止审理,通知财政检查的主体部门予以说明并负责核实、补正,或经批准另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据不准确,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不当的,应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厅领导同意后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审理认定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出具书面审理意见。
第十七条 进入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前,应当下发《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暂停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