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资源,提高效率原则。年度对外监督检查计划要做到统筹规划、集中资源、整合人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每项检查都要做到查前有方案、查后有总结、总体有评价、检查有效果。
第二章 对外检查的组织
第五条 监督检查局负责全厅对外监督检查的立项、检查理的安排和组织协调,同时负贵检查通知书、告知书、处罚决定,检查意见和检查结论等文书的统一编号。
第六条 各处室应在年初将本年度拟开展的对外检查项目和时间报送监督检查局申请立项,监督检查局根据科学论证、合理安排的原则拟定财政厅对外检查年度计划,报厅党组或厅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对外实施监督检查的主体分为三种形武:以监督检查局为检查主体实施检查。相关处室配合;监督检查局和处室共同为检查主体实施检查;以处室为检查主体实施检查,监督检查局配合。实施检查的主体单位负责制定检查方案、检查的实施和检查后期处理工作。
第八条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将《财政检查报告》提交监督检查局,由监督检查局初审后提交厅监督检查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三章 对外检查的程序
第九条 财政检查立项。监督检查局根据财政部、自治区政府和厅党组的要求,结合各处室提交的年度检查立项计划,确定检查项目,编制全年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条 编制检查方案。实施检查的主体部门应当编制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方案主要包括检查依据、检查目的和范围、检查时间和期限、检查人员的配备要求、检查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检查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组织检查组。监督检查局根据检查实施方案和工作量,抽调、聘用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第十二条 下达检查通知。监督检查局根据财政监督检查计划及《财政检查通知具体规则》撰写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应写明被查单位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联系电话;财政厅公章和签发日朝。检查通知书应在进点三日前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根据被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或通过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开展检查和延伸检查,并按照财政部《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
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
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等规定完成检查报告初稿和签证工作。实施财政检查和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就查出的问题与被查单位交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