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全区政府采购规模在去年均基础上再增长20%,达到40亿元。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继续抓好货物类政府采购,着力扩大服务类政府采购的范围,切实做好装饰、维修、改造等零星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探索将建设工程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途径和方式。逐步将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十二)坚持 "五统一"原则,继续推进 "金财工程"建设。扩充和完善自治区本级网络系统,指导并支持各盟市全面建立基础网络。继续完善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工资统发和宏观经济景气分析等软件系统。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信息网站,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三)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制定县乡财政、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并抓紧落实。支持推进乡镇机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将“三项改革”与落实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三奖一补”政策相结合,自治区财政对综合配套改革力度大、各项工作扎实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四)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政策,推动事业单位整体改革。自治区本级选择一部分事业单位进行改革试点,准确界定和划分事业单位的类别,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对纯公益性的基础教育、基础科研和文化事业要重点保障,优先投入,引导和支持一般事业单位加快市场化取向的改革。
四、抓薄弱环节,落实 "五个统筹"
(二十五)加大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综合开发和牲畜疫病防治等方面的投入。调整扶贫开发的重点和资金投向,改进扶贫资金的管理方式,探索通过补贴、贴息等间接方武,放大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应。开征水利建设基金,加强全区水利设施建设。
(二十六)全面免征农业税。去年率先免征农业税的5个盟市,按国家统一政策还剩的农业税税率2个百分点,由这些盟市继续承担一年。在全都免征涉农税费后,要确保乡镇及村级政权组织的基本开支,确保农牧区"五保户"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十七)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健全和完善有关直补政策,严格直补资金发放程序,强化直补资金监管,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建设粮食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确保农牧民得到的实惠不减少。
(二十八)增加良种推广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新增优良种畜补贴。分步实施对公益林给予效益补偿的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资金的财政监管。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农民购买节水设备给予补助的试点工作。
(二十九)继续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面完成向失业保险并轨的任务。支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帐户。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