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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有效防范和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实施《消防法》,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明确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文明城市、平安城市创建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协调、责任、督查、考评、奖惩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政府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工作督导检查和消防工作考评,确保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文化、工商、安监、规划、建设等部门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消防工作执法合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努力构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位”一体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格局。各地要按照市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的《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部署、检查、考核、奖惩制度。推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格化”消防管理,形成“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力量整合、条块结合、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

  二、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城乡防控火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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