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厅属事业单位:
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作用,现将 《内蒙古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监管职能,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管理,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财政部有关加强财政专项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和自治区政府印发的《自治区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项目的选定、预算指标的建立(下达人专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在评审的基础上,即出具评审报告后实施)。
第四条 评审结论(报告)只作为财政投资管理的技术性依据。财政部门作为投资主体,有权对其做出合理调整或选择。
第五条 财政专项支出的合理控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的原则;同时要预留不低于该项目预算额10%的资金,以备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提交后与建设单位清算。
第六条 鉴于评审中心是财政厅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不再以委托的形式,而以业务通知书的形式安排评审项目(评审业务通知书附后)。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必须做到"把握政策要原则、应用技术要科学、确认问题要客观"。
第二章 评审业务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评审范围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支出、地质勘探支出;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行政执法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支出。
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国家投资项目、国内外投融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贷款以及国际贷款等项目也属于评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