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三)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编辑的信息,如需相关处室审核,有关处室应积极配合,对具体数据、事例等认真核实,并将修改意见签注在信息文稿上,及时退办公室。
  (四)涉及重大政策建议的信息,由厅办公室核报分管厅领导审阅后报出,其它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后报出。
  (五)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撰写的新闻宣传稿件,由办公室核稿;重要稿件还需报分管厅领导审签。《中国财经报》驻内蒙古记者站报道财政厅的新闻稿由厅办公室核稿,分管新闻宣传的厅领导审签。
  三、加大信息工作的考评奖励力度
  (一)增加上报信息数量。各业务处室平均每月至少应报送3条(篇)以上信息稿件,其他处室及各厅属单位平均每月至少应报送1条(篇)以上信息稿件,各盟市财政局平均每月至少应报送10条(篇)以上信息稿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增加报送数量,努力提高信息采用率。
  (二)改进信息采用记分办法。为促进上报信息质量的提高,凡按时限和要求上报信息的,每条改为记2分;被采用的信息,按366号文件规定分值的2倍记分。
  (三)信息采用稿酬在366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倍。被《财政厅上报信息》采用的每条(篇)稿酬20元;《内蒙古财政信息》、《调研报告》采用的每条(篇)稿酬40元;《财政专报》采用的每条(篇)稿酬60元;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采用的每条(篇)稿酬60元;获得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领导同志批示的,每条(篇)稿酬100元。所报信息被以上刊物同时采用或得到领导同志批示的,稿酬可以累加。
  (四)网络信息工作考评奖励仍按3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建立接受媒体采访制度
  (一)财政新闻宣传工作离不开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要掌握新闻传播规律,充分调动新闻单位和记者关心、支持财政工作的积极性。对新闻媒体关注的财政热点问题,各处室应配合财政科研所,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积极接受记者的采访,准确、客观地对外反映财政工作的具体情况,加强正面引导。
  (二)财政科研所归口管理新闻媒体对厅机关的采访工作,负责受理和协调媒体的采访要求;各处室和单位不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
  (三)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厅领导或向厅领导约稿,由财政科研所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拟写采访提纲,报经厅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对外发布、发表前需经办公室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
  (四)新闻媒体申请采访厅内有关处室,由财政科研所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有关处室安排采访事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