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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2006年5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办〔2006〕366号)(以下简称366号文件)。366号文件执行一年来,经过各盟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有关领导和信息采编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厅的财政信息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今年以来,上报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财政部的信息采用率显著提高;在财政厅内、外网上刊登的信息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质量有所提高。在新闻宣传方面,《中国财经报》驻内蒙古记者站被评为2006、2007年度全国先进记者站,特别是我厅在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期间的对外新闻宣传工作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内蒙古财政信息网”获自治区各部门门户网站绩效评估第一名。但财政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中,也存在着信息报送重数量轻质量、新闻稿件履行审核程序不严格、外宣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根据厅领导的指示,为进一步加大财政信息和新闻宣传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继续执行366号文件的同时,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信息发布形式
  鉴于目前由处室自行编印工作动态、简报较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为了创建节约型机关和减少文件数量,从2008年1月份起,取消由处室自行编印的工作动态和简报等信息类书面载体。除涉密信息外,厅内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全部由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直接在财政厅内网发布。厅外网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厅办公室和财政信息中心负责。属于厅业务范围的信息由办公室把关,财政信息中心发布;其他社会财经信息由财政信息中心收集发布。其他需上报、外发的信息,均报送办公室统一安排,以现有载体形式发送。
  二、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稿发布的审批程序
  (一)各处室编报的信息,由处室领导审修、签字后送办公室,同时通过内网发送电子文档到办公室。
  (二)盟市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的信息须经本局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然后通过内网发送电子文档到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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