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兽药经营、使用环节。一年开展两次省级检查活动,各市、县也要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拉网式检查活动。检查重点内容:依据全国兽药GMP企业名录,查处假企业及其产品;依据兽药品种编号目录,查处套用文号、改变成分和标签内容的兽药产品;依据禁用兽药目录,查处违禁药物等;依据农业部地标清理公告,查处已废止地方标准且市场流通期限已满的产品;依据农业部进口注册公告,查处未经注册许可的走私进口兽药;查处过期失效兽药产品、人用药作为兽药、拆零销售的原料药、违法渔用药等。
(三)兽用生物制品。坚决查处以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批准文件,以试验为名,违法研制、销售兽用生物制品行为;结合对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动物诊疗单位的检查和用药事故举报,追查违法兽用生物制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贯彻《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清查经营假劣生物制品和无证经营、使用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
(四)执法监督。根据群众举报、电话咨询、上访反映、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等要求,查处涉案产品和相关违法单位,并及时反馈结果。
对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一般问题给于警告,监督企业自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后进行检查验收;对产品套用文号、添加违禁药物、改变产品配方、标签等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1-3个月停产整顿、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两次以上故意造假、造成巨大损失和社会恶劣影响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在依法行政处罚的同时,将给予暂扣生产许可证3-6个月或建议农业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几点要求
各地要按照我办总体部署,狠抓《方案》各项工作落实,注重工作实效,实现本辖区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整治方案,周密部署,精心实施。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建立兽药打假协调机制,通力合作、协同作战。
(三)加强宣传,加大对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各地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
兽药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加强科普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自觉守法意识,提高广大农牧民识别真假兽药能力。要加大假劣兽药案件曝光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