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检查过程中,兽药监督员应将检查内容和发现的问题逐项记录在《派驻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监督员监管记录表》。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悬挂在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办公室明显处,一份由监督员保存,年终交给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质量档案。
十一、监督员监管发现问题后的处理程序:
1.发现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所在地立案调查,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发现企业有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后,应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
3.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者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由兽药监督员进行暂控并依法查处。
4.兽药生产企业关闭或者停产6个月以上的,兽药监督员应收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并逐级报省畜牧办公室,提请农业部撤消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十二、兽药生产企业对兽药监督员的监管检查工作应积极协助配合,并提供方便。
十三、兽药监督员的监管工作,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兽药监督员实行两年轮换制,市级兽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兽药监督员进行考核,对违法违纪、工作不称职的兽药监督员及时进行更换。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派驻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监督员监管记录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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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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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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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环节
| 监管记录
(现场看到的内容、查阅的资料)
| 发现的问题
(包括名称、数量、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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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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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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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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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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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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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包括整改跟踪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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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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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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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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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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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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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法人或质量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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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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