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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GMP飞行检查办法、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派驻兽药生产企业监督员管理办法等两个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检查过程中,兽药监督员应将检查内容和发现的问题逐项记录在《派驻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监督员监管记录表》。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悬挂在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办公室明显处,一份由监督员保存,年终交给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质量档案。
  十一、监督员监管发现问题后的处理程序:
  1.发现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所在地立案调查,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发现企业有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后,应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检查。
  3.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者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由兽药监督员进行暂控并依法查处。
  4.兽药生产企业关闭或者停产6个月以上的,兽药监督员应收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并逐级报省畜牧办公室,提请农业部撤消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十二、兽药生产企业对兽药监督员的监管检查工作应积极协助配合,并提供方便。
  十三、兽药监督员的监管工作,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兽药监督员实行两年轮换制,市级兽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兽药监督员进行考核,对违法违纪、工作不称职的兽药监督员及时进行更换。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派驻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监督员监管记录表

企业名称

 

许可证号

 

生产范围

 

检查环节

监管记录

(现场看到的内容、查阅的资料)

发现的问题

(包括名称、数量、性质等)

1.车间

 

 

 

 

2.成品

 

 

 

 

 

3.包材

 

 

 

 

 

4.原料

 

 

 

 

 

5.质检

 

 

 

 

6.其他(包括整改跟踪检查情况)

 

 

 

 

 

监管结论

 

 

企业意见

 

建议要求

 

 

企业承诺

 

监督员

签名

 

 

年 月 日

法人或质量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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