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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GMP飞行检查办法、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派驻兽药生产企业监督员管理办法等两个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3.对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省畜牧办公室减少对其例行检查的频次。
  十一、组织、实施和协助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飞行检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

兽药GMP飞行检查任务通知单
编号:鲁兽药飞检(   )号

    市畜牧局(办):
  根据山东省兽药GMP飞行检查规定,经研究,决定于  年     月  日       (组长)、      、   、    等同志作为兽药GMP检查员,到你市对下列企业进行飞行检查,请选派兽药执法人员予以配合,并参与检查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1-87198085(传真)

所在市

检查类型

企 业 名 称

检查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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