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省畜牧办公室减少对其例行检查的频次。
十一、组织、实施和协助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飞行检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畜牧办公室负责解释。
兽药GMP飞行检查任务通知单
编号:鲁兽药飞检( )号
市畜牧局(办):
根据山东省兽药GMP飞行检查规定,经研究,决定于
年 月 日派
(组长)、
、 、 等同志作为兽药GMP检查员,到你市对下列企业进行飞行检查,请选派兽药执法人员予以配合,并参与检查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1-87198085(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