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检查的兽药生产企业包括:被举报有违法和违规(GMP)生产问题的企业;被列为省级以上重点监控的企业;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
跟踪检查是指对农业部飞行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或受到停产整顿等处罚整改完成后的企业,进行的复查。
五、兽药GMP飞行检查应在事先不通知被检查企业的情况下,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现场突击检查的方式。
六、省畜牧办公室建立省兽药GMP检查员库,在下达检查任务前从中抽调2-3人组成检查组,下达书面检查任务通知书。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作为检查员。
七、兽药GMP飞行检查的程序有:
1.检查组在到达被检查市后,将检查任务通知书告知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派1-2名兽药执法人员配合飞行检查工作。
2.检查组组长向企业出示检查任务通知书,开始现场检查。
3.检查组核查兽药生产、检验、销售等记录。
4.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起草检查报告和缺陷表,应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5.检查组组长通报检查报告和缺陷表,检查组和被检查企业双方确认并签字。
八、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及时取证,可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设施、设备、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对相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检查组可以责成企业人员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料或者兽药成品进行现场检验。
被检查企业必须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九、飞行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及时将兽药GMP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兽药GMP飞行检查报告以及企业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据资料报省畜牧办公室依法进行处理。
十、兽药GMP飞行检查结果后处理:
1.省畜牧办公室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停产6个月以上、拒绝检查或者严重违法的,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报请农业部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
2.对违规需要整改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整改。整改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报告报当地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将企业整改报告和审核意见上报省畜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