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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GMP飞行检查办法、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派驻兽药生产企业监督员管理办法等两个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GMP飞行检查办法等两个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7〕31号)


各市畜牧局(办):
  为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印发《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GMP飞行检查办法》、《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派驻兽药生产企业监督员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GMP飞行检查办法
  2、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派驻兽药生产企业监督员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1: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GMP飞行检查办法
(试行)

  一、为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展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兽药GMP飞行检查程序〉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省畜牧办公室负责兽药GMP飞行检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并下达检查任务。
  农业部公布的兽药GMP检查员和市级以上兽药行政管理部门选派的兽药执法人员承担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
  三、兽药GMP飞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核查企业遵守兽药管理法规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情况,包括:
  1.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违禁药物等违法问题;
  2.厂区、生产车间、生产设备、批生产记录等是否符合GMP要求;
  3.兽药检验仪器、质量管理人员、检验记录等是否符合GMP要求;
  4.兽药及其原辅料质量、存储情况等是否符合GMP要求;
  5.企业的人员培训、再验证、产品销售记录等是否符合GMP要求;
  6.其他与兽药GMP有关,需要通过检查核实的问题。
  四、兽药GMP飞行检查根据检查目的,分为例行检查、重点检查和跟踪检查。
  例行检查是指对所有兽药生产企业的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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