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GMP飞行检查办法等两个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7〕31号)
各市畜牧局(办):
为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印发《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GMP飞行检查办法》、《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派驻兽药生产企业监督员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GMP飞行检查办法
2、山东省畜牧办公室派驻兽药生产企业监督员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1: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兽药GMP飞行检查办法
(试行)
一、为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展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兽药GMP飞行检查程序〉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省畜牧办公室负责兽药GMP飞行检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并下达检查任务。
农业部公布的兽药GMP检查员和市级以上兽药行政管理部门选派的兽药执法人员承担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
三、兽药GMP飞行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核查企业遵守兽药管理法规和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情况,包括:
1.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违禁药物等违法问题;
2.厂区、生产车间、生产设备、批生产记录等是否符合GMP要求;
3.兽药检验仪器、质量管理人员、检验记录等是否符合GMP要求;
4.兽药及其原辅料质量、存储情况等是否符合GMP要求;
5.企业的人员培训、再验证、产品销售记录等是否符合GMP要求;
6.其他与兽药GMP有关,需要通过检查核实的问题。
四、兽药GMP飞行检查根据检查目的,分为例行检查、重点检查和跟踪检查。
例行检查是指对所有兽药生产企业的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