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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全国兽药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促进兽药生产企业规范发展。
  1.省畜牧办每5年编制一次兽药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预测兽药行业和市场发展趋势,制定政策,在一些领域和区域吸引企业投资或者限制企业发展,根据市场需求规划布局,并及时公布。
  2.省畜牧办对兽药生产企业实行监管制度。定期培训考核兽药监督员。实行生物制品企业监督员季会制度。
  3.严格兽药执法监管工作。对故意制假、售假,严重违规行为,从快从严处理,该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上报农业部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一年两次以上全国重点监控、3次以上省级重点监控的企业,给予停产整顿或者报请农业部吊销其兽药GMP证书的处罚;对恶意宣传、夸大疗效,故意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编造批准文号、改变批准的规格含量的,报请农业部撤消其批准文号;对监管失职、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执法人员,责令所在单位及时进行撤换,对优秀监督员进行表彰。
  4.落实企业质量保障体系。通过执法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监督落实兽药生产企业的质检人员、仪器设备和质量负责人,检查成品批检验记录,确保不合格产品不能出厂。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全的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完善。
  5.完善山东省畜牧协会动物药品药械委员会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政府、企业、社会衔接的平台,以协会自律等形式,限制违法、违规企业,促使企业依法生产,自觉按照GMP操作,共同提高我省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水平。
  (四)实行兽药风险评估制度和信用制度,提高经营与使用环节兽药质量。
  1.对省内兽药生产企业实行信用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对省外兽药生产企业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参照农业部质量通报、省内抽检和执法检查结果、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等内容,每个季度公布一次禁止在山东兽药市场流通的产品名录。
  2.建立山东省基本兽药目录。定期公布质量优良、信誉良好的常规药品及其生产企业,引导社会消费。
  3.稳步推进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工作。以规模养殖场和龙头企业为突破口,充分发挥各类养殖协会和经济组织作用,监督指导养殖企业和农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完善兽药使用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加快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推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明确用药责任主体,规范兽医用药行为。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企业和农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科学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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