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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全国兽药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全国兽药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7〕54号)


各市畜牧局(办):
  2007年7月18日,农业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兽药行业管理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07]15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兽药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办医[2007]23号)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意见》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印发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分析和准确把握当前兽药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形势,按照“统一规划、严格准入,加强监管、净化市场,创新制度、完善机制”的要求,实现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推动兽药行业自觉自律、自主创新、做大做强,提高山东兽药产品质量和信誉,服务畜牧业发展,保障畜产品、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和任务安排
  (一)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兽药工作的认识。
  1.年初,召开全省兽药工作会议,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和兽药管理工作负责人参加,通报总结上年兽药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进展,分析兽药行业发展形势,部署当年工作任务。
  2.下半年,召开重点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座谈会或者培训班,通报兽药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动态,教育重点兽药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3.结合兽药质量通报、市场整治活动、兽药展销推介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定期通过座谈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宣传兽药知名企业和产品,推广兽药安全使用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兽药行业的关注和重视。
  (二)按照分级管理、审核负责的原则,规范兽药行政审批行为。
  1.兽药生产企业申报GMP验收、申请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由市畜牧局、省畜牧办审核转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检查。
  2.兽药生产企业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由省畜牧办审核受理、委托检验和审核转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样。
  3.新兽药临床试验、进口兽药的行政审批由申请单位直接向省畜牧办提交。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检查。
  4.兽药经营企业由省、市、县三级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发证,申报资料和审批文件应齐全。兽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办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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