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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牧医字〔2007〕52号)


各市畜牧局(办):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生产计划的通知》(农办医〔2007〕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计划采购、定点批发、逐级供应。农业部确定沈阳市兽药厂为2007年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定点生产企业,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承担调拨工作。我办确定山东省畜牧兽医总站附设兽医院为山东省省级定点的兽用安钠咖注射液、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批发供应单位,各市、县兽医站原则上为各地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供应单位。
  二、各市要高度重视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遵守农业部下发的《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氯胺酮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通知》和我办《关于明确兽用安钠咖注射液供应和经销单位的通知》(鲁牧医字〔2005〕25号)等通知精神,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进行检查,依法规范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兽药原料、中间体、成品制剂的采购、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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