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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新沂经济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加快推进区域污水处理厂、热电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应确保2008年底前对入区企业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和集中供热;届时区内现有企业污水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立即实施接管,按计划对各企业自建燃煤锅炉实施拆除。开发区内各化工企业的整治工作按《新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处理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5号)严格执行,作为开发区回顾性评价的重要内容。

  (六)加强园区生态环境建设

  具体落实报告书中关于开发区内及周围生态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产防护绿化隔离带、园区公共绿地等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其中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间生态空间防护林带宽度不得小于100米。

  (七)落实事故风险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开发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开发区及入区企业均应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区内各企业须按规范要求建设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杜绝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储备必须的设备物资,并每年组织实战演练,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事故的危害,确保开发区环境安全。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

  (八)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开发区应设立环保管理机构,统一对开发区进行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目标责任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开发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以便及时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实现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适时开展开发区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区企业也应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人员,健全环境管理制度。重点污水排放企业须安装废水在线流量计和COD在线监测仪,并与当地环保监控系统联网。

  (九)开发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开发区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新沂市总量指标内,其中SO2、COD总量指标应满足区域“十一五”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削减计划要求;其它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另行核批。

  三、你委须按照报告书及本批复要求,每半年上报一次开发区开发建设进度,包括引进项目情况、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区域环境的综合整治情况等,上述内容请发送至省环保厅开发处邮箱wyj@jsh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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