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原则规划建设给排水系统,区内全部污水达接管要求后分别进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和河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河东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扩建到5万t/d时,尾水回用率应达30%,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开发区建成区、东吴工业园和河东工业园实施集中供热,旺山工业园和越溪副中心可采用分散供热方式,区内企业供热设施须采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不得自建燃煤供热设施;建立统一的固废管理体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5、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结合开发区建成区改造,限期整改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搬迁、关停重污染企业及位于太湖一级保护区内的已建水污染企业,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搬迁建成区内的新益达化纤、佳通科技、东瑞制药和华福容器4家企业(不得搬迁到临近的东吴工业园区内,该地块改为居住用地)及迎春路以东的宝南居住区,定期清淤京杭运河开发区段。
6、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配套应急预案。进区企业要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的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开发区基础设施和企业运营管理中须制定并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各危险化学品库区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周边应设置物料泄漏应急截流沟,禁止泄漏物料进入环境,储备事故应急器材和物资,定期演练。污水处理厂须设置足够容量的污水事故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
7、加强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妥善安置开发区内搬迁居民。开发区应加强沿河沿路、生产防护、居民区和周围生态隔离带等绿地系统建设,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妥善安置搬迁居民,并合理布局搬迁居民安置区。
8、加强开发区环境监督管理,建立跟踪监测制度。由苏州市吴中区环保局在开发区设立派出结构,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控计划,对开发区内外环境实施跟踪监控,在2010年进行回顾性环评,以及时调整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
9、开发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纳入苏州市总量指标内,其中水污染物总量指标纳入城南污水处理厂及河东污水处理厂指标计划内,不另行核批。开发区须在确保所有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的前提下来确定工业废水的排放规模。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根据环境要求和入区企业实际情况由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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