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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灌云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3、合理规划开发区总体布局,加快实施居民搬迁

  进一步优化开发区规划布局,取消原规划方案中的“精细化工用地”,调整为其它加工工业用地。废气排放量大的企业须布置在远离城区的下风向,把工业项目可能对居民产生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的程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均须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避免噪声和废气扰民。

  制定科学的搬迁方案,区内现有分散居民点须分批及时搬迁,已批准建设的入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迁,确保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

  4、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

  针对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综合整治,落实重点污染源综合整治方案,对现有废气、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须实施限期整改。加强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落实报告书中关于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态防护林带、公共绿地等绿化、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开发区与周边居住区之间须设置100米宽的生态缓冲绿化带。

  5、加快开发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加快区内给排水管网及灌云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区内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接入灌云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可暂不另建污水处理厂,区内各企业产生的污水须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方能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自设排污口,截污管网一旦建设到位,已有排污口须一律取缔。规划并落实“中水”回用的基础设施及途径,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须尽可能用作绿化用水、地面冲洗水、道路喷洒水等低水质用水。灌云县污水处理厂须适时扩建,尾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

  加快供热中心建设进度,并同步建设供热管网,确保对入区企业的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到位前,对企业自建的临时供热锅炉须严格要求,10t/h以下的锅炉须使用低硫燃料油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燃煤作燃料,使用燃煤为燃料的锅炉必须采取有效的烟气除尘脱硫措施。一旦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到位,各企业自建供热锅炉须立即无条件关停。确因工艺需要建设的加热设备必须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入区企业生产废气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须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II时段标准,生产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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