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快出口加工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入区项目污染物排放。
出口加工区由苏州高新区燃气公司集中供气,近期使用液化气,远期使用天然气,禁止使用煤、油燃料。燃料燃烧烟气排放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II时段标准;生产工艺废气排放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废气须符合该标准表2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规划建设加工区给排水系统。加工区设雨水、清下水、污水收集截流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各企业外排的清下水(COD≤40mg/L),进入加工区清下水收集管网后,经贮、调设施处理,作为加工区中水回用,剩余部分与雨水共同排放。各企业污水经预处理,其水质符合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要求后纳入加工区污水截污管网,近期送苏州高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远期送苏州高新区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
加工区声环境质量执行《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3类区标准。企业厂界噪声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标准。
加工区须建立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运营管理体系和设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积极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防止二次污染。加工区不设固废焚烧、填埋等处理设施,危险废物由高新区“环保服务中心”负责安全转运处置。
5、做好加工区河道整治,切实加强土壤、地下水资源保护和节水工作。
结合高新区防洪规划和航运规划,尽快进行加工区内现河道(特别是第三污水处理厂排口)的清淤疏浚,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河道生态景观环境。区内电子、化工等建设项目和固废堆场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加工区应制定具体的节水、中水利用规划。入区企业水重复利用率须不低于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7、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