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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南京江宁滨江新城(51.1km2)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3、合理规划滨江新城布局,完善总体规划

  进一步优化并落实滨江新城尤其是长江岸线的规划布局,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相关要求,加强内部的功能划分,合理选择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位置,尽量把工业区废气、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区内废污水对长江等水体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保障滨江新城居民的生活质量及长江饮用水安全。滨江新城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均须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居住区周边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

  制定科学的搬迁方案,工业区内现有分散居民点须分批及时搬迁,已批准建设的入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迁,确保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

  4、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 的要求规划建设滨江新城给排水系统,并加快建设进度。滨江第一污水厂最终处理规模不得突破10万立方米/d,其一期工程须于2008年建成并投运,滨江第二污水厂最终处理规模不得突破5万立方米/d,其一期工程须于2009年建成并投运,滨江新城内所有工业及生活废污水均须按相应接管要求及时接入滨江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新入区企业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已有排污口须在污水厂及收集管网建成投运后立即取缔。规划并落实“中水”回用的基础设施及途径,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减少滨江新城的新鲜水用量。

  进一步加快滨江新城规划的集中供热中心及供热管网建设进度,新入区企业不得自建锅炉,确因工艺需要建设的加热设备必须使用天然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一旦实现集中供热,区内现有燃煤锅炉须立即取缔。入区企业生产废气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并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尽可能变无组织为有组织排放。生产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标准;工业窑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

  滨江新城不设置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但须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危险废物处置须纳入南京市危废处置系统,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在区内综合利用。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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