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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省内外高等学校在穗函授站(教学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省内外高等学校在穗函授站(教学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教高教〔2005〕4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助学机构: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外高等学校在粤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粤教高[2003]103号)的精神,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省内外高校在穗开办函授辅导站(教学点)的属地管理工作,规范办学单位和助学机构行为,保证人才培养培训质量。经研究,我局对在我市辖区内举办的高校函授站(教学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函授站的设置

  (一)设置原则及要求

  为了引入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支持广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广州高等教育改革,我局在征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有选择地同意部分高校在广州设函授辅导站。设置原则如下:一是原则上不接受在我市中等学校设立函授站的申请;二是所开设的专业应为广州地区紧缺专业;三是培养层次以本科为主;四是管理人员与在校生的比例不低于1:100;五是外市高等学校在我市设的函授站不超过2个;六是函授站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辅导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七是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30日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五份)

  1、函授站设置登记表;

  2、主办学校与挂靠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

  3、设立函授站的可行性报告;

  4、管理人员名单、校本部派出教师和聘任教师的名单,以及学历、职称、资格证书、聘书等的复印件;

  5、将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6、管理章程;

  7、申办单位的法人证书、执照的复印件,站点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等与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8、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

  10、主办学校提供教育部公布其举办函授教育的文号及专业备案情况。

  二、关于函授站年审工作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各市教育局要“配合省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函授辅导站年检及评估工作”的要求,从2006年起我局将不再在《省外高校在粤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年审登记表》加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我局审批的除外)。我局拟在每年4月20日前,配合省教育厅做好登记表的收集工作,连同我局对各函授辅导站的检查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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