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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增设负债类一级科目“奖学助学基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计提的奖学、助学金。本科目应设置“奖学金”、“助学金”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月末,本科目余额归到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2、计提和使用奖学助学金的办法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计提奖学、助学金时,借记“利润分配--奖学助学基金”科目,贷记“奖学助学基金”科目;支付时,借记“奖学助学基金”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奖学、助学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实际支出数大于计提数的差额,即需要补提的奖学助学基金。

  (四)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接受委托代收、代管的各类款项。

  2、本科目应按代收、代管的各类款项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代购课本款、代购校服款、代管学生食堂伙食款、代收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

  3、民办学校收到代收代管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管款项”。代为支付各项代收代管款项及事后结算退回余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代管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

  2、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余额。

  (六)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自行确定的从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保证金。

  2、提取风险保证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

  (七)主营业务收入下设二级科目“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1、“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收取的办学收入。

  2、民办学校收到办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是否学历教育的收入分别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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