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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项目投资(不包括民办学校依法兴办的附属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

  2、以货币资金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以货币以外的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若合同确认的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按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税费,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时,按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合同确认的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按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税费,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时,按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4、收回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按收回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总额。

  (二)增设负债类一级科目“预收账款”科目,并下设二级科目“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1、“学历教育收费”科目核算每学期初或学年初预收的受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收到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学历教育收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学历教育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

  2、“非学历教育收费科目”核算每学期初或学年初预收的受非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收到非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收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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