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是指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的下列资金:
(一)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年度净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
(二)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办学结余中提取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三)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四)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民办学校各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还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可分配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可分配的办学结余是指办学结余扣除按民办学校的规定提取奖学助学基金、风险保证金以及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 在《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民办学校可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以下科目:
(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