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支出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等。
(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
(三)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招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印花税,学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四)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五)其他业务支出是指民办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六)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支出和非学历教育支出应当划分清楚;无法划分清楚的支出项目,应合理确定标准进行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下;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范围,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民办学校应该明确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类别设置和登记明细账,定期盘点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民办学校购置的大批量小件耐用物品应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