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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办学校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办产业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并定期向民办学校报送会计报表。

  民办学校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四条 民办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学校财务会计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以及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取的教育经费补助款等。

  其他业务收入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主要包括租赁收入、学校科研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一)捐资助学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

  (二)其他非办学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等。

  第七条 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或学段收取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一个教学月份予以确认。

  收取的捐资助学款,当期确认收入。

  受教育者中途退学的,所退学杂费及捐资助学款直接冲减当月收入。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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