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教财基〔2005〕19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
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
小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审批或管理的、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包括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及其他培训机构。
第三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