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2004年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实绩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穗教督[2005]13号)
各区、县级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4年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实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粤教督〔2005〕12号)和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实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粤组办函〔2005〕4号)的精神,现对我市2004年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实绩考核工作部署如下:
一、考核范围
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
(一)粤组通〔2003〕43号文件规定的《广东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
(二)粤组通〔2003〕43号文件规定的必达指标(1-4)和2项重要工作(5-6):
1.学杂费是否被截留、克扣、挪用或错位使用。
2.教职工工资是否实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
3.2004年是否有新拖欠教师工资。
4.税费改革后,县财政从增加的税收以及在安排使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能否按省市确定比例的财政经费用于教育。该项资金是否用于学校发展,能否做到不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福利和不挪作他用。
5.各区、县级市是否已制定生均经费标准。
6.各区、县级市、镇是否建立教育财务结算中心。
(三)2003年考核为合格的区、县级市对2003年工作考核意见的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上述3项考核内容中,(二)和(三)项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考核办法
(一)各区、县级市应遵照《关于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督导制度的通知》(粤组通〔2003〕43号)的精神,全面做好自查工作,并于2005年7月1日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我市将于7月份抽取部分区、县级市进行考核检查。被抽查的区、县级市的考核检查时间为一天半,内容为:听取区、县级市领导的自评汇报;查阅区、县级市、镇、学校的财务资料;个别专访等。抽查考核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