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5〕315号)
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来的《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徐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徐环函〔2005〕57号)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合理调整布局,并按报告书限定的方向和内容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在沛县主城区与副城区之间设立江苏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具有环境可行性。《报告书》及本批复可作为该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但开发区的正式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批准。
二、同意徐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你委在该开发区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布局调整意见和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指导开发区开发建设,并按ISO14000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积极推行节水和中水回用措施,促进开发区内副产品、能源等方面的梯级利用,将开发区建成生态型园区。
2、按报告书要求调整和细化产业布局。规划的居住区、文教区周边应布局无污染或轻污染企业,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开发区主园南片南边界须设置5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主园北片北边界、副园西边界、南边界分别设置50米宽的生态防护绿地,居住区与工业区之间须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开发区主园南侧及副园东侧与沛县城区相邻,区内布局须考虑对区外敏感目标的保护。
3、按开发区产业定位和《报告书》提出的优先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项目要求,引进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低耗水、轻污染的项目,不符合入区条件的项目不得进入开发区。机械电子行业禁止电镀项目,纺织行业禁止含染整的项目,建材行业禁止水泥、玻璃和排放氟化物的项目,食品加工行业禁止饮料制造、植物油加工、制糖及盐加工等项目。区内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恶臭气体和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
4、开发区实施集中供热。入区企业分别由大屯煤电公司热电厂和沛县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集中供热,不得自建燃煤锅炉。工艺用工业炉窑须燃用低硫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区内供热管网的建设进度,区内已建企业燃煤锅炉在实施集中供热后应淘汰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