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3]195号)
海安县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下简称《报告书》)及南通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的评估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区域环评结论和咨询评估意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调整和扩大规划范围方案基本可行,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和相关建议及本批复提出的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同意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由现在9.96平方公里扩大为23.8平方公里。
二、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必须处理好与海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和保护新通扬运河、通榆河水体水质的关系。现行县城总体规划没有考虑对本县饮用水源和我省江水北调沿线水质的重点保护问题;开发区已建成区域功能区划混乱,造成了居住、工业用地互相交错的不合理布局的状况。因此要加快修编海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调整、完善开发区的规划布局,对县城和开发区进行重新整合,新通扬运河和通榆河两岸不再安排工业用地,现有工业企业要逐步搬迁进入开发区,县城居住区向北发展,工业区向南发展,各功能区设立绿化生态隔离带,实现“北宿南工、相对隔离”的相对合理的布局,减轻各功能区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
三、开发区调整扩大方案的敏感点是设立精细化工园区,对此必须十分慎重、从严要求。首先必须严格限制用地规模,园区面积不得超过4300亩(2.86平方公里)。其次是园区建设独立的化工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严格实行“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的集水、排水体系,污水处理工艺必须充分论证和优化,要有有效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工程措施,确保污水处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园区日排废水量限定在:近期5000吨以内;远期15000吨以内;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近期设于栟茶运河栟上,远期要根据回顾性评价和栟茶镇水厂取水口是否保留等情况重新评估后确定。三是筛选、限制入区项目,设立进区企业门槛。凡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重污染项目,排放恶臭、有毒及氟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项目,排放废水中含有“三致”物质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引进园区建设。四是园内不设立和保留居民住宅,园区边界处设立宽度不小于100米的绿化隔离带,在边界外3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基础上设立500米的卫生安全隔离带,在此区域内不得批准建设对环境敏感的居住、学校、医院等建筑物,已有的要限期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