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区项目须采用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设备并配套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及污染治理措施均须达到清洁生产国内甚至国外先进水平,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禁止引进有持久性有机污染、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排放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POPS”清单内有关物质的项目,杜绝高污染、高风险和高投入、低产出的项目入区。
3、合理规划开发区总体布局,加快实施居民搬迁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并落实开发区规划布局,把工业项目可能对居民产生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的程度,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均须充分征求附近居民意见,居住区周边不得建设有噪声扰民和废气污染的企业。
制定科学的搬迁方案,区内现有分散居民点须分批及时搬迁,已批准建设的入区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必须立即搬迁,确保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
4、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
针对区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综合整治,落实主要污染源综合整治方案,严格控制排放含挥发酚废水的企业入区,重点查明区内河流底泥中重金属超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须限期整改,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须责令其搬迁或关停。开发区内已有燃煤锅炉须于2007年5月前全部拆除。
加强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绿化隔离带、沿河沿路绿化带、生态防护林带、公共绿地等绿地系统建设规划,建成具有较强生态净化功能和污染监测指示功能的绿化系统。中心区的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滨海工业集中区海防公路东侧及北部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须分别设置不低于100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5、加快开发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规划建设开发区给排水管网,并加快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截流管网等配套工程的建设进度,确保区内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接管、统一处理后排放。入区企业废污水须经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一旦建设到位,已有排污口须立即取缔。启东城市污水处理厂最终建设规模控制在10万吨/日以内,滨海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最终建设规模控制在2万吨/日以内。规划并落实“中水”回用的基础设施及途径,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尽可能用作绿化、地面冲洗、道路喷洒等,减少开发区的新鲜水用量。电镀中心排放的重金属废水由中心自建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及表4一级标准后方可排放。加强对滨海工业集中区的日常环境管理,该区污水处理厂尾水须输送至启东城市污水处理厂经排污总管统一排入长江,滨海工业集中区内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海洋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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