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在建的5000t/d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计划尽快竣工运行,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为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所有入区企业污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连化管发〔2004〕16号文),方可进入污水处理厂。区内污水管网必须同步建设。雨水和清下水集中至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排入灌河,不得分散就近排放,确保园区饮用水源沂南小河与工业水源大咀大沟河的水质安全。污水处理厂运行1年内,及时进行运行情况及其尾水对灌河影响的回顾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后期扩建计划。园区内清下水、污水处理厂尾水(必要时进行深度处理)应尽可能用作绿化用水、地面冲洗水、道路喷洒水等低水质用水,以减少废水排放量。
加快建设热电厂实行集中供热,入区企业不得自建锅炉,现有4台小锅炉必须按计划淘汰,已建临时供热站必须在热电厂运行后关闭。热电厂燃煤含硫率低于1%,配套除尘脱硫设施,确保烟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Ⅲ时段标准。工业炉窑使用清洁燃料。生产工艺废气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相应标准。
区内不设固废处置中心,危险固废必须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区内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固废)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的营运管理体系。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按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规范设计、严格管理,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
积极探索园区环保投入和收益机制。扩大筹资渠道,鼓励各类资本通过并购、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推进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建设与运营,提高投入产出效率。
4、加强园区的生态环境建设。落实报告书中生态建设措施,建设沿路、沿河绿化隔离带和区界绿化隔离带。切实做好耕地的占补平衡。
5、做好区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制定科学的搬迁方案,按拆迁安置计划实施搬迁,确保居民生活质量不下降。
6、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园区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制度,在园区基础建设和企业生产项目建设中须落实事故防范对策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防止和减轻事故危害。污水处理厂及排放工业废污水的企业均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污水池,严禁污水超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