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6〕115号)
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报送的《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宿迁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宿迁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鉴于开发区规划面积已超出省政府批复的3.95平方公里,超出部分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宿迁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开发区管委会须认真落实《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和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开发区建设须坚持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行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并按照ISO14000标准体系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努力建成生态型工业园区。鼓励与扶持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副产品与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循环利用。提倡与推行节水措施,积极探索中水回用途径。入区项目必须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措施,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不低于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2、优化区内产业结构,严格环保准入
开发区应当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和优先发展低污染、技术含量高、节省资源的一、二类工业,严禁引进三类工业和有重金属污染的项目。严格执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防止区外污染项目转移落户开发区。禁止建设排放“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排放恶臭气体、有放射性污染及排放属“POPS”清单物质的项目,国家经济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一律不得入区。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