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核心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管〔2005〕230号)
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核心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淮环发〔2005〕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及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核心区)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本批复及《报告书》可作为该开发区(核心区)规划建设和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之一。但鉴于开发区建设目标与《省政府关于建立徐州等8个省级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的批复》(苏政复〔1996〕96号)变化较大,开发区(核心区)中得到有关部门确认的面积仅为其中的4.5平方公里,因此,开发区产业定位调整及开发区(核心区)4.5平方公里以外区域的开发建设还需得到有关政府及部门的正式批准。
二、原则同意淮安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开发区(核心区)开发、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区域建设和环境管理,实现区域产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本次区域环境评价为契机,优化功能分区,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
2、特别重视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通道京杭大运河的保护,禁止在京杭大运河设置排污口。区内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水、雨水管网建设应按照环保规划尽快实施。近期污水分东西两片收集分别送即将运行的淮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和运行中的四季青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期污水接入扩建后的淮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由区域热电厂实行集中供热,区内现有燃煤小锅炉应当限期关闭。热电厂脱硫效率≥90%,除尘效率≥99.8%,烟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Ⅲ时段标准。工业窑炉尽可能使用清洁燃料,或实施脱硫除尘,脱硫效率不低于80%、除尘效率不低于95%。严格控制HCL、NH3等工艺废气的排放。
4、区内不设固废处置中心,危险固废送具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置。但区内应建立统一的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运营管理体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鼓励工业固废在区内综合利用,同时做好二次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