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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备注:
  1、测评时请在相应栏目内画“○”,并统计各项评价的百分率。
  2、综合评价是考核结果的依据,单项评价是给教职工反馈意见的依据。

  附表二:
  义务教育学校非教师岗位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职业道德

政治表现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情况;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完成政治学习任务情况。

 

 

 

 

岗位道德

知荣明耻,为人师表,严于律己,作风正派情况;心态健康、人格健全情况;遵守社会公德、规章制度,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廉洁奉公情况;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情况;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教职工情况;处理个人与他人、集体利益情况;尊重、关爱学生,保护学生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权益情况。

 

 

 

 

工作表现

工作态度

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乐于奉献情况;精神面貌,工作投入情况;工作积极性、责任心、事业心和进取心情况;为教职工、学生服务情况。

 

 

 

 

业务能力

文化修养、专业知识、掌握本岗位有关技术和服务理念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

 

 

 

 

研究能力

岗位创新情况;根据本岗位特点开展研究的情况;参与学校改革、建言献策、提高工作水平情况。

 

 

 

 

工作绩效

完成时效

按时完成工作的情况。

 

 

 

 

工作质量

工作量及完成任务质量情况;结合所聘岗位特点,在岗位工作中实施德育的情况。

 

 

 

 

工作成效

为教职工、学生服务的满意度情况;挖掘教育资源,在本岗位、本领域出成果、为学校做贡献情况。

 

 

 

 

业务发展

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情况;钻研业务,提高职业素养和工作水平情况。

 

 

 

 

综 合 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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