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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考核小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一般由五至十三人组成,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参加。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威信。考核小组中的教师代表由教师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校考核工作。
  (三)审核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或中层行政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教师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学校教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县教委。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可结合本区、县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等及以下未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考核试行办法》(京教人字〔1994〕第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评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职业道德

政治表现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情况;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师职责权利情况;完成政治学习任务情况。

 

 

 

 

师德师风

知荣明耻,为人师表,严于律己,作风正派情况;心态健康、人格健全情况;遵守社会公德、规章制度,廉洁从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情况;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情况;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情况;处理个人与他人、集体利益情况;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情况;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权益情况。

 

 

 

 

工作表现

工作态度

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情况;精神面貌,工作投入情况;工作积极性、责任心、事业心和进取心情况;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情况。

 

 

 

 

教学能力

文化修养、专业知识、教育科学知识和教育理念情况;了解本学科教学的发展动态,学科间、学科与社会生活的联系情况;运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

 

 

 

 

教研能力

开拓创新情况;参与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情况;承担或指导公开课、研究课等教学实践研究活动情况。

 

 

 

 

工作绩效

教学效果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情况;教学效果及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及学习进步、提高情况;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情况。

 

 

 

 

教研成果

教育教学实践取得成果、解决实际问题情况;教研成果的示范性、推广价值情况。

 

 

 

 

育人成效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关爱每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品行上有偏差的学生情况;挖掘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情况。

 

 

 

 

专业发展

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更新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情况;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情况。

 

 

 

 

综 合 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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