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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五)学年度绩效考核中,综合评价获得“不合格”评价在30%以上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二)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有偿培训,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培训,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其他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兼职等活动影响本职工作,情节严重的。
  (三)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六)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七)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考核的方法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单项与综合相结合。考核要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师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具体可采取自评、其他教师和相关人员测评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日常考核随时进行,学年度考核在每学年末进行,聘期考核在聘用结束前进行。日常考核是学年度考核的基础。义务教育学校以学年度考核为主,其考核结果是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教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进行无记名考核测评,由被考核人的主管负责人听取其他教职工和有关人员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和被考核人的总结,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考核建议等次。
  (三)学校考核小组对主管负责人提出的考核评语和建议等次进行审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被考核人在考核登记表中拒不签字时,考核小组可以出具情况说明,连同考核登记表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中第九条的意见执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日常考核与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相结合,与按月发放的绩效工资相结合。学年度考核与学年奖发放相结合。
  第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考核等次确定本校学年奖标准,获得优秀等次的学年奖标准要高于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具有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资格;学年奖按本校学年奖标准全额发放。
  第十七条 教职工参加学年度考核未定等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学年度考核:
  (一)未定等次的人员,学年奖以本校学年奖合格等次标准的50%为基数,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情况发放。
  (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应积极查找原因,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学年奖按不超过本校学年奖合格等次标准的50%发放。
  (三)未参加学年度考核的人员,学年奖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 教职工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应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学年奖不予发放。
  (一)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不能继续受聘在原岗位,如继续任教须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再聘任到相应教师岗位;如流动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须根据情况予以低聘;如流动到管理或工勤技能岗位按新岗位进行聘任。
  (二)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原则上须在本岗位低聘一个等级。
  (三)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到新的岗位后学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按照有关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予以解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人事关系转出,同时报区、县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 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档案。被考核人及相关单位应具体、真实地填写考核登记表。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存入本人档案。调动工作时,绩效考核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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