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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09]14号)


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

  为加强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09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附件2: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岗位考核登记表(表样)

  附件3:北京市中小学非教师岗位考核登记表(表样)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发〔2008〕15号)和《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对象和原则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列入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学校中受聘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学校中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有利于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

第二章 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

  第三条 考核要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
  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
  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研究能力。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能力、教研能力及履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义务的情况。
  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时效、质量、取得效益及业务发展。对于教师主要考查教学效果、教研成果、育人成效、专业发展的情况。
  第四条 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情况为考核标准。对于教师要以《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对教师职责、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为基本依据。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职工,还须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班主任津贴的依据。班主任绩效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三。
  第五条 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表现突出,全面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表现较好,能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表现差,不能履行聘任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有第八条所列的情况。
  聘任在不同岗位等级的教职工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对于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等次标准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以区县为单位计算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优秀比例。各学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一)不能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有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的有关责任人。
  (三)出现一般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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