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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9〕15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水利部将我市列为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城市,试点期三年(2009年-2011年)。为了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任务,促进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节水技术进步,保障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节水型企业(园区)、 节水型单位(社区)考核指导意见

  为促进我市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创建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保障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开展,根据《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等有关标准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以“内水政”〔2006〕94号文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节水型工业示范园区和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六厅局以“内水办”〔2008〕12号文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社区、学校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我市各旗、县、区,各行业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二、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全市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的创建活动和创建审查、验收工作。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市辖各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负责辖区内节水型企业(园区)、节水型单位(社区)申报的具体组织、指导、管理和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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